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财政部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设立郑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富民强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申报和立项需经县(市)、区财政和科技部门推荐,在考核的基础上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按照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新农村建设(富民强县)无关的支出。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支持应用高新技术提升我市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的科技创新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科技成果;重点支持农村科技人才培养、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科技示范镇村、科技富民强县工程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发生的费用。(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费用。(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开展新农村建设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 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二) 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三) 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四) 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项管理费用支出。(五) 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第六条各县(市)、区要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预算,经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申请省富民强县专项资金的项目,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审核情况,向省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送项目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实施项目,按项目申请材料中的目标任务执行,并及时向市财政和科技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和科技部门协同负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费用支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报账。县(市)、区科技部门要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凡涉及项目执行内容与资金使用等实质性内容变动的,须及时报市财政及科技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重点是项目目标完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和现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科技部门可终止、撤消所承担的项目,追回专项资金。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新农村建设(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