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要求,现开展201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请各单位认真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201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    申报材料内容

(一)企业承诺书(附件1)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必须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发布的2010年度最新版本填报工具填写或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正式打印的材料具有完整的条形码,每页材料上具有随机号和页码。纸质材料须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三)2007、2008、2009三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3)。

(四)2007、2008、2009三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4)。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六)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须提供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附件5)。   

(七)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07、2008、2009三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0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07、2008、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九)企业2007、2008、2009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十)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备案证明、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四、材料编制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其它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二)申报材料应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申报材料首页附上总目录和相应部分的页码范围。申报材料按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材料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其中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3)、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4)、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附件5)放在各相关证明材料首页。

五、有关问题界定

(一)企业性质: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申报企业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2007年1月1日以来以非自主研发形式(转让、五年独占许可等形式)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与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有较紧密联系,确实在申报企业进行实际应用和成果转化;关联度不强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2.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应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即转让:受让、受赠、并购)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如企业仅签订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而未提供备案证明的,申报材料不能通过地方初审。其它形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435房间)

联系电话:0371-65977156

3.申请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有效性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中应首先对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应首先对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四)中介机构:

1.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包括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并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2)。

(五)审计报告:

1.申报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2007、2008、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的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凡是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申报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2007、2008、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3.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2007、2008、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200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与企业账载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

4.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5.企业须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正确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字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

六、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以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认定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或下载填报工具填报(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最新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5月10日前为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单位郑州科技局高新处(陇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东南角郑州市科技局二楼办事大厅高新处),5月10日后市科技局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网上提交。电子版材料于6月1日至8日进行网上提交。

七、有关要求

(一)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郑州科技港”(http://zzkj.zhengzhou.gov.cn/)下载。

(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申报材料右上角明确标注正本、副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计基本情况表(附件7)、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清单(附件8)、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表(附件9)、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10)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11)为电子版,全部材料于5月1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科技局高新处

八、联系方式

郑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周伟   魏鹏飞     

联系电话:0371-67185359

邮箱: kjjgxc@sina.com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doc

   201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附件1-11).rar

                 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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