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郑州新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市院士工作办公室制定了《郑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郑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构建科学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郑州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是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科学技术局挂牌成立的院士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全市院士工作站建设、发展和咨询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市级院士工作站申报、评估、审核、登记、认定和向河南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备案工作;负责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负责推荐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等。
第三条 郑州市院士工作站是全市高端人才智力开发的重要创新载体,院士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以建站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端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编制、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以项目形式对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并设立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我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学科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具体建设项目、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进行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四)引进、消化、吸收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共同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五)为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积极引导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我市创新载体建设。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郑州行政区划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科技产业聚集区、民营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以及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并给予重点支持;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有合作协议且院士本人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或产业化研发活动,并建立长期(三年及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设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其配备科研助手。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申报程序及考核:
(一)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设立;
(二)拟建站单位填写《郑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书》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设立意见,并报河南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郑州市 ××(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郑州市××(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常年受理,定期认定。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可予以重新认定。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经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根据行业及技术领域、目标任务、运行绩效等实际情况,市科技经费分年度给予经费支持。科技经费的使用按照《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保障政策,对推荐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匹配经费。
第十条 根据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建站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并报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