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各需复审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今年上半年将对2008年新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集中复审,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请各需复审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做好准备。具体材料要求及上报时间以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正式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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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