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索引号:005252987/2015-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郑州市旅游局
  • 关键词:应急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1-08-31
  • 发布日期:2011-08-3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加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迅速、有效、有序地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郑州旅游形象,保持和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平安、协调发展。
      1.1.2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旅游条例》、《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具体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游者发生伤亡(中毒)事件。
      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5)我市旅行社组团在市辖区外、省外或境外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迅速采取措施,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
      (4)分级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
      1.4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四级。
      (1)特别重大(I级)是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2)重大(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3)较大(I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4)一般(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l至4人死亡,危及1至4人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l至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或跨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督促指导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业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2.2 各级机构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旅游局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督促指导所属旅游企业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3 旅游企业
      2.3.1 旅行社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第一责任单位。接到旅游团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派出负责人及时赶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抢救受伤旅游者,并做好旅游者及家属安抚工作。
      2.3.2 各接待旅游团的旅游企业,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控制危险源,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抢救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警示级别及发布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或相关文件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上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与资料,及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发出停止旅游活动的通知和恢复正常旅游活动的通知。
      3.3 信息报告
      3.3.1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员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3.2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3.3.3 市旅游局接到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编写书面报告。
      3.3.4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所在地卫生医疗部门做好旅游团活动和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3.5 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台办、外办、侨办和市旅游局。
      3.3.6 旅游团在郑州市辖区外发生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旅游局。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出发,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停止旅行社在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及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1.2 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3 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置,事发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处置程序
      4.2.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危及旅游团人身安全时,带团导游员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并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导游员、旅游者、旅游区(点)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旅游者亲属安抚工作。
      4.2.2 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旅游团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导游员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旅游团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b.旅游团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团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旅游团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d.疫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同时报告省旅游局。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的途经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旅游团途经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2)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a.旅游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导游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
      b.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协助卫生等部门检查旅游团活动和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c.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告市旅游局的同时,还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d.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旅游者亲属的安抚工作。
      4.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事件,组团社和地接社除积极采取救援外,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旅游团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旅游团应服从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疏导旅游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2.4 市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员要及时向本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报后应报告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向市旅游局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市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省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
      4.2.5 境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和本旅行社报告。接受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行审核制。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按《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 应急结束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市旅游局依照权限,适时解除旅游警告,停止执行应急预案。
      4.5 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4.6 调查与评估
      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旅游局办公室组织本局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评估,较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请省旅游局进行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5.1.1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旅游局报告值班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导游员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
      5.1.2 市旅游局值班室保持全时值班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保持网络畅通。
      5.2 交通保障
      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5.3 经费保障
      各级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游企业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 人员保障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小组,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员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6.2 培训及演练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员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3 奖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备案。各旅游企业按照本预案制定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2 联系方式
      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371-67181000(昼夜)、67181200(昼夜)、67188013(白天)、67188039(传真)。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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