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413/2012-0000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政府办公厅 | 关 键 词:民政 | |
文 号:郑政办〔2012〕55号 | 成文日期:2012-08-14 | 发布日期:2012-08-14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以体制突破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试行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试行范围
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福利类组织、社会服务类组织、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以及业务范围宽泛,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无须行政许可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试行直接登记。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试点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登记管理
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按照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管理,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
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无须特定部门行政许可的,原则上由民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采取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工作流程
(一)名称核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拟定的名称须经民政部门预先核准同意,方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二)材料受理。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超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范围的,由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经初审合格或有关部门无异议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
(三)登记批准。民政部门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因故不予登记的,要向举办人(发起人)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符合社会创新管理要求及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各级政府部门要逐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登记、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管理”的依法监管体系,注重实践探索,务求达到实效。民政部门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直接登记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和重点发展,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职责,注重提高工作效率,立足长远,分类指导,先行先试,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尽早全面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为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