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根据国科发火〔2012〕1220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郑州高新区、巩义市自行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通知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通知》中“检查重点内容”的四、五、六方面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2);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日常工作及企业自查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整改和纠正。
      各县(市)、区于<?xml:namespace prefix="st1"?>3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汇总报送相关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2)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6)一式一份,加盖科技部门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3)若辖区内存在问题企业,由各县、区科技部门填写报送存在问题企业统计汇总表(附件5)一式一份,加盖科技部门公章,及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市科技局联合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组织本辖区内参与高企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对照《通知》中“检查重点内容”的第二方面内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3),自查表一式三份,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于3月12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同时提交电子版。各部门、各企业对于在高企申报初审过程中发现的中介机构有关情况(如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乱收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各县(市)、区自查情况,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现场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检查工作要以规范程序、推动工作、促进企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妥善保存检查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整改到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处:冯  新   魏鹏飞  电话:67185359
    市财政局税政处: 冯梅梅   电话:67181104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曹  云   电话:67712804
    市地税局所得税处:郭  晋   电话:68813182 
    省地税直属分局税政科:毛瑞华    电话:56987678 
    郑州新区国税局税政处:乔志勇    电话:87519731
    郑州新区地税局税政处:王春霞    电话:65818918
    电子邮箱:kjjgxc@sina.com
    材料报送地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陇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东南角,市科技局办事大厅高新处)。
    附件:1.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3.中介机构自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提纲
    5.存在问题企业统计汇总表
    6.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7.郑州市参与高企认定中介机构.doc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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