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索 引 号:005294976/2016-0001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国家档案局关 键 词:档案法规
文    号成文日期:2013-02-28发布日期:2013-03-25
体    裁生效日期:2013-03-01废止日期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  30  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颁布实施的意义  

打击和预防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整合了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开启了对违法违纪行为行政问责的先河。

二、立法的目的

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有效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有关处分的规定。

三、处分的种类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0号令中确定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四、违法违纪具体行为及给予的处分

30号令确定了二十种违法违纪行为。

1、档案形成环节违法违纪行为(共一种)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因为该行为只是拒不归档,性质上不是很恶劣,所以没有设置开除处分。

拒不归档的情节一般从行为人的态度、文件数量、价值、给单位工作造成的影响后果、工作秩序的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归、推托等。

2、档案收集环节违法违纪行为(共二种)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交、无正当理由推托、态度恶劣等。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档案。

情节把握:时间多少、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案混乱程度、档案缺损程度。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档案保管环节违法违纪行为(共九种)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就是未经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给国家档案资源、历史记忆保存造成严重损失,设置了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条件形成的便利,属于监守自盗,性质恶劣,不论占有数量多少和价值大小,都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情节把握:根据档案数量、价值来区分严重程度。

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本条属于玩忽职守的处分规定。包括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利用借阅者。

情节把握:因为该行为属于已经造成实质后果,无法改正恢复,所以处分较重。根据主观表现、责任心程度、偶然性还是一贯性、明知还是过失、

档案数量、价值、密级等。最低是记过处分,最高就是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本条和《档案法》第十五条一致。

各单位应当有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严格按规定销毁档案。不按规定就要受到处分。

情节把握:根据档案的数量、价值、责任大小。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上述行为都是造成实质性后果且无法恢复的行为,比较严重,因此最低是记过处分。这些行为有的是个人行为,有的是集体行为,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

情节把握:主观恶意、动机目的、涉及档案数量、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档案法》规定禁止私自携运、邮寄档案出境;《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档案出境要经过审批。未经审批出境应受到处分。

情节把握:主观恶意程度、动机目的、档案数量、价值、等级、是否涉密、密级、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开放、利用、公布档案按规定必须经过批准。

情节把握:档案数量、价值、等级、是否涉密、密级、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政治、经济、国防、军事、科技、商业等)。

4、档案安全环节违法违纪行为(共六种)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档案安全事故是因人为原因直接引起或者间接导致的、较严重的档案损失事件。

情节把握:主要是考虑安全事故直接造成档案损毁的严重后、如档案数量、价值、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情节把握:主观恶意程度、明知而故意或过失拖沓、造成档案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程度。

5、档案开发利用环节违法违纪行为(共二种)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部分 档案行政执法

加大档案执法力度,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是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1、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

2、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3、执法主体性质:一是档案执法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二是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执法程序

(1)告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说明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方法和检查依据等。

(2)亮证:至少出示两人以上的行政执法证。

(3)询问:综合监督检查主要询问被检查单位

(4)查看:综合监督检查实地主要查看被检查单位

(5)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工作,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6)阅核:监督检查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分别将《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交由被检查单位人员、此次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审查核对。

(7)签字:《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经被检查单位人员、此次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审阅后,分别由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人员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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