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41/2013-0000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中牟县财政局 | 关 键 词:财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3-05-10 | 发布日期:2013-05-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5-05-15 | 废止日期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今后凡以县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核统计制度。
第一条 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 局税政条法科具体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与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凡拟以县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局相关科室草拟文稿后,将文稿连同出台文件的说明报送局税政条法科审核后,经局办公室复审,由局领导签发。
第四条 局应当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依据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相违背的,由局税政条法科予以撤销或修正;
(二)对超越权限、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规范化要求的由制定科室作出调整;
(三)对需要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由局税政条法科提出书面送审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十日内,由局税政条法科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起草过程;
(三)对文件内容需要说明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九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性文件的拟稿人、核稿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法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局税政条法科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