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索 引 号:00529137X/2015-00081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矿产/业务信息/矿产依法收费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矿产,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4-01-06发布日期:2014-01-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 费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证书工本费

豫计收费[2001]1443号

1、普通证书  个人

5元

        单位

10元

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

20元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省政府1995年13号令

1、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沙

销售收入

1%

2、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锡、镁等

销售收入

2%

3、铀、钍、锂、锶、铒、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销售收入

3%

4、金、银、铂、钌、锇、铱、离子型稀土、宝石、玉石、矿泉水

销售收入

4%

5、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销售收入

0.5%

6、地下水

0.02元

三、采矿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

1、大型矿山

500元

2、中型矿山

300元

3、小型矿山

200元

4、矿山企业变更登记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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