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2008年认定并于2011年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已过,2014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材料受理时间
为加大认定工作力度,更好地为企业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工作采取日常受理、定期推荐上报的方式。现将受理时间明确如下:3月至9月,每月1号至10号的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及初审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最新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上传图片必须清晰),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年度审计报告主表部分扫描件,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扫描件。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郑州市辖企业(不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巩义市)将申报材料按要求书籍式装订一式五份提交至材料委托受理地点,同时提交本通知中附件4-10电子版。
(五)地方初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受理材料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市财政局、各税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申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收齐各部门审核意见。
(六)推荐上报。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9月每月底集中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前三年起至申报日前获得。若企业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2.企业近三年内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应同时提供独占许可协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即转让:受让、受赠、并购等)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知识产权和合同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其它形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联系电话:0371-65977156
3.企业提供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市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7),该证明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请各申报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携带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到材料委托受理地点进行知识产权审核。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一栏须将获得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支撑产品的作用表述充分。
(四)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省高企领导小组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仅为申报企业参考,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并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
3.若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在省公布名单内,须参照《关于补充推荐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有关要求同时报送资质证明材料,材料单独装订,在本年度内经省高企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资格条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鉴证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只需提供一次。
(五)审计报告: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于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2.申报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3.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2014年是完成我省“十二五”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初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本年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切实做好服务指导,确保今年工作再上新台阶。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初审部门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责,科学认真地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企业、中介机构要如实编写申报材料和审计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项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09〕7号)要求开展。
(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信息(包括相关政策、工作动态、疑问解答、培训安排等信息)请登录河南科技网(http://www.hnkjt.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栏”查询。
郑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冯 新 魏鹏飞
联系电话:67185359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郑州市工人路13号郑州市科技局10楼1003室
材料受理联系人:刘瑞
联系电话:67174525 E-mail: GXJS14@163.com
网上申报系统咨询电话:65966154、65968626
附件:1、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企业承诺书
3、中介机构承诺书
11、审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