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4-000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卫生
文    号:管政〔2014〕26号成文日期:2014-03-14发布日期:2014-03-2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城回族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4日

 

管城回族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创建清洁优美的农村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村。

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要纳入区、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城回族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办)负责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区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收集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信息动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三)负责指导和监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或职能范围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卫机构(环卫所、环卫队、环卫小组),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管理制度;

(二)负责配齐保洁人员,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制度;

(三)规范保洁员队伍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保洁员工资,为环卫工人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清扫工具、劳保用品,为环卫工人办理各种保险;

(四)制订并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网络,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管理责任制;

(二)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三)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池、垃圾箱);

(四)按照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要求,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整改。

 

第三章  环卫机构建设

第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人负责,各级行政正职负总责。

第九条  农村环境卫生机构建设:乡镇要设立环卫所,行政村要设立环卫队,村组要设立环卫小组。保洁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道路环卫队伍建设,原则上按每公里至少配备2名保洁人员,由属地乡镇组建并管理;

(二)村清扫保洁队伍建设,行政村每1000人配置2名清扫保洁员,由各行政村组建, 乡镇统一管理;

(三)垃圾清运队伍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2名垃圾清运人员,由属地乡镇组建并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所属行政村保洁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的保洁人员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保洁人员要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合同》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书》,明确保洁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保洁人员要按乡镇或行政村统一着装、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  根据乡镇、村总体规划设置环卫设施。街道、公路、河道两侧应规范设置垃圾收集点。

第十三条  区爱卫办要按规定配备环卫清运收集车辆,各乡镇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一)环境卫生清运的收集车辆应满足垃圾清运收集需求并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卫专用车辆;

(二)垃圾收集车辆作业期间必须严密覆盖,避免二次污染;

(三)每个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垃圾清运车;

(四)各乡镇定期做好环卫车辆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  区爱卫办按规定配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作业设备和工具。

(一)在乡镇所在地集镇建成区街道两侧,按城镇标准,合理设置垃圾筒、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二)村内道路每200米至少设一个垃圾收集点(垃圾箱、池或果皮箱);

(三)每个保洁人员要分别配备保洁车和其他的保洁清运工具;

(四)各乡镇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  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  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集镇区域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路面、绿化带、路沿石、便道、果皮箱干净整洁;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乱贴乱写、乱设摊点等现象;

(三)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集贸市场有专人管理,卫生干

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四)垃圾收集点(垃圾箱、池或果皮箱)的垃圾应在每日8点前清运完毕,周边保持干净清洁,做到定期消毒杀菌;

(五)垃圾清运收集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六条  乡镇所在地、村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

(二)环境优美,地面平整,下水道畅通,搞好“六化”(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无害化)综合治理,卫生设施整齐、完好、洁净;

(三)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挂、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无污水横流、无积存垃圾、无纸屑及有色垃圾、无固体废弃物暴露;

(四)公共厕所达到卫生标准,干净卫生无异味;

(五)单位、门店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六)每日对辖区范围内至少进行2次清扫,全天候保洁。

第十七条  行政村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街巷要达到干净整洁,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残垣壁、无乱写乱画、无乱搭乱建;

(二)空闲地达到“三无一整齐”,即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生活废弃物,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三)垃圾池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做到池外无垃圾、池边无杂草杂物、围墙无乱写乱画;

(四)每日对辖区范围内至少进行2次清扫,全天候保洁;

(五)使用垃圾池收集的村要做到日产日清,及时将垃圾运至垃圾场;

(六)公共厕所达到卫生标准,干净卫生无异味。

第十八条  过境道路(含村庄之间道路)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路边至门店间要硬化绿化,路面、路旁干净整洁,道路每日清扫,巡回保洁;

(二)过境道路(含村庄之间道路)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

(三)道路沿线行道树木和绿化带养护良好,严禁在通道绿化带内种植农作物、放牧、故意破坏树木(刮皮、摇动、烧根茬等),做到绿化带内无垃圾、杂草、杂物;

(四)过境道路(含村庄之间道路)两旁建筑物、构造物

保持美观、整洁,定期粉饰;通道沿线门店牌匾整齐规范,门外

干净整洁;

(五)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设摊点、乱建屋棚、杂草杂物等现象;

(六)公共厕所达到卫生标准,干净卫生无异味。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一)乡(镇)长为乡镇所在地环卫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环卫所所长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主要责任人;

(二)乡镇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集镇周边垃圾清扫保洁由乡镇环卫所负责。乡镇政府分管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三)乡镇所在地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四)基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内、门前至主干道之间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如周边没有村庄和单位的,要负责围墙以外30米范围内的环境清扫保洁;如周边有单位的,2单位各负责一半的清洁范围)。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村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一)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管理、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含公厕)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

洁由村环卫队负责,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由乡镇政府分管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包片人员负责监督;

(三)农村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或产权单位(村)负责,农村居民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环境卫生由居民户负责。由村委会负责监管;

(四)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由乡镇政府分管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包片人员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过境道路(含村庄之间道路)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一)过境道路道路清扫保洁由乡镇负责;

(二)村道由行政村村委会负责; 

(三)道路清扫保洁范围:从道路路面至路旁排水沟(含排水沟),无排水沟地段顺延至路外1米。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费由3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部分为清扫保洁费用;一部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转运费。

(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二)清扫保洁费用

清扫保洁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纳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当增加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环卫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环卫设施的运行保养、环卫工人工资发放及购置各种劳保用品和保险等。

(三)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转运费

各乡镇可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80号)及《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07〕9号)有关精神,对乡镇区、集市、沿路的经营商户和居住户及行政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和转运费,可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的环卫清扫保洁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  单位、居民小区的环卫经费由各单位、居民小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用于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环卫所(队)工作运行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环境卫生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环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农村环境卫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村、单位(含个体)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做好本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环境卫生实行严格的督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行业监督与地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农村环境卫生实行日查、周查、月查、季查、年终综合评价的监督检查考评工作机制。  

(一)日查:行政村村委会(居民小区、单位)每天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所属乡镇政府环卫所备案;

(二)周查:乡镇政府环卫所要对所辖行政村环境卫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区爱卫办备案;

(三)月查、季查:区爱卫办每月、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农村环境卫生进行督查和打分,督查结果分4个档次报区政府作为区重点行政村进行跟踪管理,并进行经济处罚;

(四)年终综合评价:由区爱卫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代表组成综合考评组,对各乡镇、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同时,结合月查、季度督查

结果和日常工作,确定综合评价排名,并上报区委、区政府作为

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年终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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