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局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八种情况

索 引 号:005283046/2014-0000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访/信访工作
发布机构:河南省信访局关 键 词:信访,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4-06-01发布日期:2014-06-1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信访局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八种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从2014年6月1日开始,对以下8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信访事项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不予受理。

6.信访事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不再受理。

7.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8.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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