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型城镇化拆迁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6664/2014-00010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关 键 词:国土资源,土地
文    号:牟政文〔2014〕122号成文日期:2014-07-07发布日期:2014-07-1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型城镇化拆迁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1号)和《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2012年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政文〔2012〕31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新型城镇化拆迁安置有关政策进行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安置政策

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合村并点项目除外)独生子女户家庭可无偿多享受45平方米的安置房。办理程序如下:

(一)独生子女家庭要向所在辖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书。

(二)由独生子女家庭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家庭相关证明,县计生委负责对是否符合独生子女家庭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独生子女家庭要与所在辖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承诺书,并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独生子女家庭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独生子女家庭在房屋拆迁中按照家庭现有人口认定,依照有关标准执行,不享受其他照顾。

二、拆迁过渡安置费标准

(一)对于目前已经享受200元/人/月过渡费的群众,从2014年6月1日起,过渡费按300元/人/月标准发放;自享受过渡费之日起,24个月后按照400元/人/月标准发放。

(二)对于2014年5月1日后拆迁的群众,按300元/人/月标准发放过渡费,发放期限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后,按照400元/人/月标准发放。

(三)解放路特色商业街区改造(二期)、刘集镇大冉庄村拆迁项目,分别由青年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刘集镇依照本通知精神,提出过渡费发放建议,并报县政府研究后实施。

(四)拆迁过渡费来源为:已经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项目,群众过渡费由合作企业依照合同先行垫付,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县政府主导建设的民生项目、重点项目,被拆迁群众的过渡费由县财政承担。

(五)以前拆迁过渡费发放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在合法宅基地之外的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

(二)建筑物层高低于2.2米的不予补偿。

(三)在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三层以下且超出人均120平方米的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拆工费;三层以上的非砖混结构,不给拆工费。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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