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解读

  • 索引号:416048067/2018-000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关键词:综合,其他,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1-01
  • 发布日期:2015-01-01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5-01-01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解读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颁布于2003年9月1日。原《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黄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及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景区内部分与《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建筑物得以外迁,景区基础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旅游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景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黄河风景名胜区自身也发生着变化。2005年,以黄河风景名胜区为核心的郑州黄河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成功,成为国家级地质公园。2007年7月,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被省政府作为河南省唯一推荐的景区上报国务院,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目前正在等待国务院的审查评定。另外,制定原《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85年6月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新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管理主体、规划、保护、利用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并同时废止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上位法依据的重大变化,需要对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关于名称

    原办法的名称为《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因为原《办法》经过五年的实际运行和操作,各方面工作已步入正轨,并常态化,需要将现行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固定下来;二是因为作为上位法依据的国务院条例的名称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条例》。鉴于上述两方面原因,需要对原《办法》名称予以修改。

    二、关于景区管理主体问题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主体的地位,同时《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执法主体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地位。据此,《办法》第四条及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二条作了相应修改,并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在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景区,本市实行集中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其他景区,由有关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负责执行”。

    三、关于《办法》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黄河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从事其他工程建设;(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三)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一)项是原《办法》第十条的内容,该内容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内容是一致的;第(二)项至第(五)项是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新增加的内容。

    四、关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经营问题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据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并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