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2372/2015-0005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中牟县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1-06 | 发布日期:2015-01-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九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