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雁鸣湖镇委员会 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雁鸣湖镇村级绩效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005295178/2015-0009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 关键词:村级、绩效考核
  • 文号:雁发〔2015〕1号
  • 成文日期:2015-01-22
  • 发布日期:2015-01-25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共雁鸣湖镇委员会 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雁鸣湖镇村级绩效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村: 


    经研究,现将《雁鸣湖镇村级绩效考核奖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雁鸣湖镇委员会

      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雁鸣湖镇村级绩效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工作基础,调动村组干部为民干事的积极性,培养新一届优秀班子和干部,促使农村各项工作创先争优,推动农村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镇各行政村实行绩效考核奖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 

    全镇各行政村。 

    二、考核内容 

    1、平安建设工作。重点考核各行政村基础建设、矛盾排查、信访稳定、治安防范等工作;有无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影响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有无到镇以上集体上访、非正常信访和恶性个访事件,有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无涉毒人员,有无邪教活动,是否达到创建平安村的“五无”标准等。(详见附件2) 

    2、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考核各行政村政策生育率、节育措施落实率、流动人口管理率、一孩领证率、已婚育龄妇女参检和管理率、上环结扎落实率、新婚上报、出生上报及证件办理等计生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详见附件3) 

    3、村容村貌治理工作。重点考核各行政村路街两侧、沟河渠两侧、村头街头和农户门前有无垃圾乱倒、污水乱流、摊位乱摆、建筑材料及杂物乱堆等现象,农村人居环境是否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详见附件4) 

    4、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重点考核各行政村违法建设数量,工作巡查落实情况;村组干部是否参与违法建设;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是否按时拆除,是否造成重大影响或上访等情况。(详见附件5) 

    5、阳光村务工作。重点考核各行政村是否按时上报公开资料,资料搜集是否齐全,上报资料是否属实,四议两公开会议(含村级重大事项)等记录是否保存完整。(详见附件6) 

    6、项目推进及优化环境工作。重点考核各行政村在项目征地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是否有非法阻工现象,是否有信访案件发生,是否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项目企业是否满意。无项目建设任务的行政村不在考核之列。(详见附件7) 

    7、网格化管理工作。重点考核二、三级网格长履职情况,台账信息上报情况,七大重点领域排查情况,批转及排查问题处理情况;村级网格员履行职责情况、批转及排查问题处理情况及村远程教育运行情况。(详见附件8) 

    三、考核办法 

        成立镇村级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组织、监督、实施对各项工作的考核工作。以上七项工作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单项考核由分管领导牵头,分别由镇纪委、综治中心、规建办、计生办、创建办和长效办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月考核、季考评和年终总评方式进行,建立考评档案。考核结果按月、季、年上报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镇党委,在全镇进行通报。 

    (一)月考核 

    对各行政村的以上七项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动态考核,建立考评档案,作为季考评和年终总评的累计依据,并进行公示。 

    (二)季考评 

    每季度对各行政村七项工作综合考评1次,作为年终考评累计依据,并进行公示。 

    (三)年终总评 

    年底对各村七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年终总评情况作为年度表彰重要依据。 

    四、奖惩意见 

    (一)奖励措施 

    1、奖励标准:对季度七项工作单项考核前4名的村,分别奖励现金1000元。 

    2、年终综合工作奖励标准:依据各村年终总评考核结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3、项目、拆迁、社区建设推进奖励标准:根据各村年度征占地面积、拆迁户数面积、项目建设进度、发展环境,由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二)惩罚措施 

    1、月考核中,单项工作排名后2名的村确定为落后村,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 

    2、季考评中,单项工作连续3次被确定为落后村的或3项以上工作同时被确定为落后村的,作为后进村进行重点管理,对其村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3、年终总评中,全镇综合排名后2名的村,取消综合评优评先资格。被全县综合排名列入后20名的行政村,取消综合评优评先资格。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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