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公示特别提醒

  • 索引号:005252338/2015-0001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键词:通知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2-09
  • 发布日期:2015-02-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企业年报公示特别提醒

    从2014年10月1日起,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陆系统后,请先填报2013年度年报并公示,后申报2014年度并公示。截止2015年6月30日,未完成年报公示的企业,系统将自动将其移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且此记录不可删除!请未公示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时,系统访问量激增,造成拥堵,导致错过年报时间,影响企业信用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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