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大冶镇关于推行煤矿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06/2015-000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大政〔2015〕32号成文日期:2015-03-02发布日期:2015-03-0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大冶镇关于推行煤矿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镇直相关单位: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煤矿企业拖欠工资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进一步规范煤矿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预防拖欠工人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4〕8号)等精神,结合我镇近年来煤矿欠薪事件频发的实际状况,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推行煤矿企业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及金额

凡在大冶镇从事煤矿生产经营的企业,应缴纳支付每月工资的1倍保证金(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应缴纳2倍)。      

各煤矿企业在办理复工复产手续前,根据月产量及使用劳动者人数一次性缴纳100—2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煤矿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有违规者不予办理复工复产手续。

二、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管理、使用与退回

(一)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各煤矿企业统一到镇财政服务中心缴纳工资保证金,镇财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煤矿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款项后,向缴纳煤矿出具统一的缴纳凭证。

(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大冶镇财政服务中心全面参与煤矿企业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指定法定诚信银行,设立独立账户,监督缴纳足够的保证金,使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三)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1、煤矿企业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发生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

2、经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支付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

3、煤矿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克扣工资的;

4、煤矿企业将业务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拖欠工资的;承包人欠薪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资的;

5、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保证金的退回。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证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不拖欠职工工资的煤矿企业,由缴纳工资保证金企业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服务中心审核批复后如数退还给该煤矿企业。

三、工作要求

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精细管理,协调配合,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做好此项工作。

(一)强化责任。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工作不配合,导致拖欠工资现象发生的,镇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督办。镇政府劳动保障所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各相关监管单位要依法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奠定基础。

 

 

 

大冶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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