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67513/2015-001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烟花爆竹 | |
文 号:林山寨政文〔2015〕2号 | 成文日期:2015-01-16 | 发布日期:2015-03-0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5-01-16 | 废止日期:2015-03-09 |
林山寨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林山寨街道办事处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相关科室,辖区单位:
现将《林山寨街道办事处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好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和监管工作。
2015年1月15日
林山寨街道办事处
林山寨街道办事处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辖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专售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许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郑州市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中原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林山寨街道办事处2015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许可和监管工作方案。
一、零售网点布设
(一)辖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局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各社区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各零售网点之间必须保持50米以上安全间距。
(三)零售网点必须与学校、医院、加油(气)站、农(集)贸市场、展销会、超市、商场、广场、车站、商业街等繁华地带、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2015年3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六——正月十六)。
(五)2015年1月16日,对辖区发布通告,从2015年1月19日起,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受群众报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报名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25日,共七天时间。
二、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布设方案中所规定的条件。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当地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要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门店,房屋结构符合阻燃防爆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四)零售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和经营点;没有电气焊、金属切割等易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生产、经营场所;距机场、车站、地铁出口、铁路线保护区等交通枢纽地区100米以上。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防爆电器和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与进驻我区的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七)为相关人员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件人携带以下材料到预选经营门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报名,并领取填写《中原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1、预选经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2、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办件人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租赁证明。
4、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街道办事处安监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经营门店现场情况进行初审,并认真填写《现场踏勘安全条件审核表》。
(三)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对审验不合格的申请人应通知到位并说明理由。对审验合格的申请人应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与进驻我区的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并为相关人员购买安全责任险。
(四)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勘验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所有材料上报区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审批。上报材料包括:
1.《中原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现场踏勘安全条件审核表》。
3.与进驻我区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原件)。
4.为相关人员购买安全责任险的相关证明。
5.初审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汇总表。
(五)区安监局法规科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通知辖区相关人员。
(六)各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后,凭《安全培训合格证》到街道办事处安监办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内部安全条件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不得予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严禁一证多点销售烟花爆竹。
(二)按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各烟花爆竹零售点所经营种类只限于C、D级烟花爆竹,A级、B级烟花爆竹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
(三)在销售场所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防火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专门储存仓库。专营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存货量不得超过50自然箱,严禁超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店内经营,单独存放,并与柜台保持2米以上距离。
2.用灭火毯覆盖。
3.产品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并有通风防潮设施。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使用煤炉、电炉等明火设施取暖;店内电器符合消防、防爆要求。
(五)夜间歇业期间店内严禁人员留宿。
(六)烟花爆竹经营者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将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中原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现场踏勘安全条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