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5-00011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
文    号:登煤字〔2015〕15号成文日期:2015-03-13发布日期:2015-03-1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煤管站,矿山救护队,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现将《登封市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3日

 

 

登封市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办法(暂行)的通知》(豫煤安监技装〔2013〕2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该工作意见。

一、强化对生产矿井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监督检查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四)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五)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职工正确使用。

(六)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八)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和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九)必须加强粉尘防治工作。1、必须有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2、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到各个灭尘地点,地面防尘、消防蓄水池水量要满足井下灭尘消防用水量;3、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综合防尘措施。4、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净化水幕;6、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7、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8、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

(十)必须加强噪声防治工作。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十一)必须加强高温防治工作。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十二)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三)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四)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处理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十六)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申报上一年度职业危害情况。

二、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单位是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煤矿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建设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险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组织有关煤矿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

(三)建设单位应向我局申请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初审和初验,局机电科牵头组织初审和初验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初审,现场竣工初验工作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审、现场竣工初验工作原则上同时进行。

(四)煤矿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