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旅游消费提示

  • 索引号:005252987/2016-000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郑州市旅游局
  • 关键词:工作信息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3-15
  • 发布日期:2015-03-1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3.15旅游消费提示

    随着天气的变暖,出游人数将逐渐增加,为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快乐出游,郑州市旅游质监所发布如下温馨提示:

    一、认真签订旅游合同。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合同应载明下列十四项内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要选择正规旅行社。

    旅行社具有“三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还应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三、游客维权要理性。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旅游过程中如果发生因航班延误、火(汽)车晚点而造成旅行团行程受阻,游客不要采取拒绝登机、拒绝上车、中止行程等过激行为,人为扩大事态,这样会把单方过错发展为混合过错,双方都得承担损失责任。

    四、解决服务质量问题的几种方法。

    (1)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投诉到当地旅游质监部门;(3)完成行程后也可以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90天;(4)无论寻求何种救助,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单等相关证据。

    郑州市旅游投诉电话67188061,24小时为您提供服务。

    2013年是郑州市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郑州市旅游质监所将对旅游企业进行明察暗访和随团监督,您对旅游市场治理方面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告诉我们,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五、典型案例分享。

    (1)高校学生张某和其他同学,在校园内看到随处粘贴的小广告,云台山景区一日游,费用100元,上门服务,联系电话xxxxx,当时张某等人看到费用较少,于是就电话联系粘贴小广告的人员,并每人交纳费用100元。按照约定周六早上7点在某广场集合,结果等到9点钟也没有见到人,于是打电话联系没人接听,结果意识到上当,打110报案,并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由于属于个人和非法组织从事旅游活动,电话联系不上,又没有地址,调查取证方面十分困难,游客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2)赵某代表社区周围邻居10多人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南昌、庐山五日游”的旅游活动,并付清钱款,签好合同。旅途刚开始时还算顺利,但抵达南昌后,地接导游员迟到了半小时,在开往庐山途中出现堵车现象,导致一个景点没有游完。到了住所发现根本不是合同上所规定的“三星级”酒店。于是,游客情绪比较激动,赵某等人开始“自由活动”,他们自己包车,自己去饭店吃饭,自己又找一家“四星级”宾馆住宿,又自己买了火车票回家。返回后,赵某要求旅行社承担其支出费用,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于是投诉到质监所。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赵某等人以旅行社违约为由,擅自取消旅游合同,自作主张提高标准,使得损失不断加大,承担其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旅行社最后退还游客住房差额与违约金,以及未游完的景点费用。

    (3)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华东五市7日游的旅游合同,旅游时间为5月1日-7日,并交纳了全部旅游费用,共计1280元。4月29日晚8:00,王先生因家人突然生病,旅游不能成行,其急忙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答复,由于次安排的是旅游专列,正值“五一”期间,为了保证住宿、餐饮和区间交通等质量,旅行社已将所有费用提前支付给地接社。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投诉到旅游质监所。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成行前的解约责任,因游客原因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旅行社考虑到游客属于自己的老客户,只扣除其提供游客退团造成交通费、餐饮费、住房费等实际损失,并提供损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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