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238/2015-00012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煤炭
文    号:登煤字〔2015〕16号成文日期:2015-03-16发布日期:2015-03-1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天对井上、下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主体企业每周对所属煤矿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一般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明确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时限、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销案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保存2年。

三、建立完善安全隐患复查制度

市煤炭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主体企业负责督促整改复查后(附复查报告,详见附件),由监管科室或煤管站复核确认备案后(煤管站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其复核确认后即可销号),方可销号;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安全隐患,由主体企业负责督促整改复查后,报送市煤炭局复核确认后上报。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各煤矿企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明确包案领导、整改责任人、督办领导、督办责任人、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排查出隐患日期、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同时,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大小,由市煤炭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主体企业应及时向市煤炭局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整改到位后,主体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煤炭局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双倒查制度

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双倒查制度(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并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从源头上预防隐患的产生。

六、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主体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监管单位及本企业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复查情况向市煤炭局监管科室书面报告,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市煤炭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七、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各煤矿应在矿区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安监部门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鼓励、发动职工举报事故隐患。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首位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不定期对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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