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5908418/2015-0001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发展局航空港区市场管理处 | 关 键 词:市场管理 | |
文 号:郑市发〔2015〕15号 | 成文日期:2015-03-23 | 发布日期:2015-03-25 |
体 裁:通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标准
一、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监管
1、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主体合法;摊位统一、设置规范,标志标识清晰、布局合理,摆放整齐。
2、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检疫检测、卫生、环保、安全、计量、消费者投诉、导购图、公示栏、宣传栏、停车场、服务台等设施。
3、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消杀、检疫检测等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负责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管理,协助工商、公安、卫生、农业、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4、经营者主体合法,除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外,档案齐全,亮证(照)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5、禁止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或者不准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商品。
二、食品经营监管
1、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食品类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2、严禁“三无”(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和无执行标准的商品进入市场销售。
3、按照法定要求储存、销售散装食品,做到储存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清晰,销售食品的容器、外包装符合规定。
4、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货台账制度、肉菜质量追溯制度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蔬菜农药检测和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公示到位。
5、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6、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商品,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物,不得经销侵权及假冒商品。
三、卫生防疫管理
1、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的《健康证》。
2、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符合卫生规定。
四、环境卫生监管
1、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2、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密闭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3、清扫、保洁不低于二类道路保洁标准,垃圾清运及时,市场保持整洁卫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行为;通道畅通,通风、采光良好。
4、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
5、完善消杀措施,推广使用物理防治方法和生物防治方法清除“四害”滋生地。
五、消防、安全监管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完善视频监控、自动报警、消防设施等,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巡逻保卫机制、制度。
2、消防、安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3、健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4、无重大刑事犯罪、重大灾害事故、群众性事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市场治安满意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