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索 引 号:593428407/2015-00025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 键 词: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成文日期:2015-03-23发布日期:2015-03-25
体    裁:命令生效日期:2015-03-23废止日期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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