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3428407/2015-0002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关 键 词: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 | |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 成文日期:2015-03-23 | 发布日期:2015-03-25 |
体 裁:命令 | 生效日期:2015-03-23 | 废止日期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