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23669941/2015-0013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村监督委员会 | |
文 号:少发〔2015〕13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党(总)支部、村(居)委会,处直各单位:
现将《2015年少林办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2015年3月26日
2015年少林办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完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三资”代理服务制度有效落实,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推进全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新型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权利,以此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以来中央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权利,以此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村(居)监委会工作任务
1、有效整合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纪检小组等村级监督形式,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村务管理和决策执行机构,村(居)监委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2、健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三资”代理服务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建立完善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村(居)监委会产生和考核办法
在行政村建立村(居)监委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1名。村(居)监委会委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党组织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村(居)监委会主任候选人由党工委商议村党组织提出,连同其他委员候选人报处党工委审查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同期同届。届中,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对个别村(居)监委会成员作出增补、调整决定。
村(居)监委会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村民代表身份,并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等条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居)监委会成员。村(居)监委会主任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村(居)监委会成员与村(居)两委干部一起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民主评议,评议方式可通过开展村级干部“勤廉双述双评”活动等形式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村(居)监委会成员,由党工委推荐,并经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全市通报表彰和奖励。村(居)监委会成员一次评议定为不称职的,由党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两年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
四、村(居)监委会工作职责
村(居)监委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监督“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落实情况。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决定。村(居)监委会全程监督“四议两公开”决策实施过程,如发现村“两委”未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应督促其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监督行政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对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财务和党务事项,应督促村“两委”充分利用《村情民意》小报或其它形式,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居)监委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大多数群众对公开情况不满意或有较大异议,应督促村(居)“两委”重新公布或作出解释说明,村“两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4、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级和组级财务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凭证,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村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联签,再经村(居)监委会集体审查签署个人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5、监督村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村(居)监委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对村组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6、监督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村级事务情况。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集体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计划生育、救灾救济资金和物品发放等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决策及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7、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村(居)监委会应加强对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报告监督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村(居)监委会可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
8、监督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参与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定期向党工委和村党组织反馈本村“三委”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9、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做好对村干部的任中和离任审计工作。
10、监督党组织和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村(居)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居)监委会对本行政村村(居)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村(居)监委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村(居)监委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监委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2、经村(居)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村监委会成员,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村(居)监委会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党工委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二)村(居)监委会在行使监督权利时,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既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又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决不允许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务及两委干部的误解。
3、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4、村(居)监委会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务档案。要把本村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料、村务公开资料等村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5、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年年中和年底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工作,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各支部、村(居)委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对村(居)监委会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指导,全面推进。纪工委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指导作用。组织办、民政所、财政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各支部、村(居)委要支持村(居)监委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保障和办公设施。村(居)监委会主任工资待遇可比照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标准执行,其他监委会成员可根据本村财力实际给予误工补贴或比照其他两委会成员工资标准执行。村(居)监委会作为独立的村务监督机构,村(居)监委会牌子要与村支部、村委牌子同规格并行悬挂。
党工委、办事处将加大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监委会成员以及村民代表的培训力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训层面,确保培训效果。要努力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依纪按程序办事能力,在全处农村基层逐步形成“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机制。村监委会每半年和年终要向纪工委、村支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各支部、村委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