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司法鉴定延续有关事项提交材料(试行)

  • 索引号:005252717/2015-00110
  • 主题分类:公安、司法/司法/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键词:司法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办理司法鉴定延续有关事项提交材料(试行)

    办理司法鉴定延续

    有关事项提交材料(试行)



    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4年11月

    目  录

    一、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

    二、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

    (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二)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四)法医物证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五)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六)微量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七)文书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八)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九)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十)电子数据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四、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五、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六、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七、资产评估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八、资产评估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九、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十、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一、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住所、仪器设备实地核查报告(分类别、分项目);

    4、专家组出具的仪器设备配置和鉴定人员组成合理性的评审意见(仪器设备配套的检查室、实验室配置合理;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实验工作人员配备合理);

    5、住所证明;

    6、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资产状况的审计报告);

    7、机构执业类别及司法鉴定人名单(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有效期限);

    8、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证明(厅直机构除外);

    9、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副本:设立单位营业执照或行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2、三年内通过能力验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分类别、分项目);

    1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4、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设立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所有权凭证和设立单位出具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所有权凭证和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住所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房款凭证);

    2、司法鉴定机构的资金,要求净资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3、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4、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二、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


    (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法医、病理、基础医学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法医、病理、临床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法医学、病理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4)院校法医学、病理学教师,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临床、法医、病理、检验、影像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临床、法医、病理、检验、影像等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临床、法医、病理、检验、影像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4)院校法医学、临床医学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西医精神病副高以上职称;

    (2)精神卫生、法医学、临床医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从事西医精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

    (4)院校精神卫生、法医学、临床医学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5)延续司法鉴定人应为设立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9、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0、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1、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法医物证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生物(生化、分子生物)、法医、遗传、临床检验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生物(生化、分子生物)、法医、遗传、临床检验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生化专业的高级教师、实验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医学检验(生化、免疫、分子生物、临床检验)和输血专业的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4)院校生物学、法医学、临床医学、遗传学、医学检验专业的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从事化学、法医、药学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化学、法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化学、药学专业的实验师、技师,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4)院校化学、药学、法医(检验)专业教师,从事化学、药学、法医(检验)教学工作10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9、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0、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1、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微量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从事化学、化工、药学、物理、刑事化验类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从事化学、化工、药学、物理、刑事化验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从事化学、化工、药学、物理、刑事技术专业的实验师、技师,从事微量鉴定工作10年以上;

    (4)院校化学、化工、药学、物理、刑事化验专业教师,从事相关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9、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0、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1、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文书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刑事技术、文检、物证技术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文书检验、文件鉴定、刑事技术、物证技术、法学(文件检验方向)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文书鉴定工作5年以上;

    (3)经过司法部或公安部、高等院校6个月以上文书鉴定技术专业培训,从事文书鉴定工作10年以上;

    (4)院校刑事技术、痕检、物证技术等专业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文书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从事刑事技术、痕检、物证技术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从事刑事技术、痕检、物证技术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鉴定工作5年以上;

    (3)经过司法部或公安部、高等院校6个月以上痕迹鉴定技术专业培训,专职从事痕迹鉴定工作10年以上;

    (4)院校刑事技术、痕检、物证技术专业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鉴定工作10年以上;

    5、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痕迹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物理学(光学、声学)、计算机、电子技术(含自动控制)、公安视听技术(含刑事照相、刑事图像)、刑事技术、物证技术、微电子技术、测控技术及仪器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

    (2)物理学(光学、声学)、计算机科学、电子技术(含自动控制)、公安视听技术(含刑事照相、刑事图像)、刑事技术、物证技术、微电子技术、测控技术及仪器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物理学(光学、声学)、计算机科学、电子技术(含自动控制)、公安视听技术(含刑事照相、刑事图像)、刑事技术、物证技术、微电子技术、测控技术及仪器等专业教师,从事相关教学、鉴定工作5年以上;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6、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电子数据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共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

    (2)医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证、执业证、岗位聘任证;

    (3)院校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4)其他:退休证等证件。

    4、资质及工作经历要求:

    (1)计算机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与理论、检测技术及仪器、电子物证勘验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与理论、检测技术及仪器、电子物证勘验等专业教师,从事相关专业教学鉴定工作5年以上;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6、申请人与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7、非设立单位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原单位及设立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退休人员从事电子数据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设立单位同意其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9、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机构出具的5年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评价(包括思想意识、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办理案件数量等);

    11、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住所、仪器设备、办公区域实地核查报告;

    仪器设备和办公区域核查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必备的设备:

    保障设备:交通工具、电脑2台(台式和手提各一台)、打印机2台(彩印和普印各一台)、扫描仪1台、专业相机(1-2台);

    现场检查仪器设备(通过计量认证):涂层测厚仪1台、砼回弹仪(1-2台)、炭化深度测量仪1台、测距仪1台、读数显微镜1台、焊缝检测尺1台、千分尺1个、百分表1个、比例尺1个、塞尺1个、裂缝探测仪1台、钢筋扫描仪1台、经纬仪1台、红外线垂直仪1台、取芯机1台、砂浆贯入仪1台、扭矩测力仪1台、焊缝探结仪、水准仪、非金属超声仪;

    (2)实验室配备仪器设备(通过计量认证):万能实验机、压力机(100吨以上)、净浆标准稠度与时间凝结测定仪、标准养护箱、天平、台称、游标卡尺等;

    (3)办公软件:CAD制图软件、结构计算软件等;

    (4)鉴定操作区域和办公区域的机构设置应以检验或现场使用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辅,主要应设置办公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室、鉴定材料流转室、档案室、司法鉴定人案件分析室等。

    4、专家组出具的仪器设施配置和鉴定人员组成合理性的评审意见;

    评审内容如下:

    (1)建立并运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制度(体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

    (2)具有6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其中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应当是设立单位的从业人员;

    (3)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检查、辅助人员配备合理性。

    5、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6、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资产状况的审计报告);

    7、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及司法鉴定人名单(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有效期限、设立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8、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1、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1)申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行业资质证、批准文件、核准执业范围的证明材料;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认可的证书;

    (2)司法鉴定机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3、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设立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设立单位出具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住所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房款凭证)。

    2、仪器、设备应提交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3、司法鉴定机构的资金,要求净资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4、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5、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四、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

    (1)工程勘察注册工程师证、注册建筑设计师证、注册结构工程师证、注册建造/监理工程师证、建筑材料检测工程师证或建筑行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

    (2)学历(大专以上);

    (3)身份证。

    4、申请人与司法鉴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事关系证明:

    (1)注册或从业单位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证明;

    (2)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提供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3)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注册或从业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司法鉴定机构5年来司法鉴定工作评价;

    8、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9、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2、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3、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住所、仪器设备、办公区域实地核查报告。

    仪器设备和办公区域核查内容如下:

    (1)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必备的设备: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车辆;

    (2)审计专用软件;

    (3)办公区域和操作区域分离,单独的接待室、鉴定材料流转室、鉴定室/鉴定讨论、听证室、鉴定档案资料室。

    4、专家组出具的仪器设施配置和鉴定人员组成合理性的评审意见。

    评审内容如下:

    (1)近三年内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至少一次B类(包括B类)以上结果;

    (2)具有6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或注册会计师(2年内达到6名司法鉴定人);

    (3)是否建立起质量控制制度,鉴定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辅助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5、住所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资产状况的审计报告(后附固定资产明细表);

    7、机构执业类别及司法鉴定人名单(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有效期限);

    8、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1、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2、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案件数量(案件名称、委托单位、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近3年内无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机构,不予延续;

    1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4、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设立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设立单位出具授权司法鉴定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住所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房款凭证)。

    2、司法鉴定机构的资金,要求净资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3、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4、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六、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

    (1)注册会计师证;

    (2)学历(大专以上);

    (3)技术职称证;

    (4)身份证。

    4、申请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事关系证明: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证明;

    (2)社保缴纳情况证明(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3)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5年来司法鉴定工作评价;

    8、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9、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2、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3、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七、资产评估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住所、仪器设备、办公区域实地核查报告。

    仪器设备和办公区域核查内容如下:

    (1)资产评估鉴定必备的设备: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激光测距仪、车辆等;

    (2)办公区域和操作区域分离,单独的接待室、鉴定材料流转室、鉴定室/鉴定讨论、听证室、鉴定档案资料室或专区专柜;

    4、专家组出具的仪器设施配置和鉴定人员组成合理性的评审意见。

    评审内容如下:

    (1)近三年内河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综合信息排名至少一次进入100名以内;

    (2)具有6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或注册资产评估师(2年内达到6名司法鉴定人);

    (3)鉴定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辅助人员配备合理性(如建筑类工程师、机械设备类工程师、会计师等)。

    5、住所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资产状况的审计报告(后附固定资产明细表 );

    7、机构执业类别及司法鉴定人名单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有效期限);

    8、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1、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3、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设立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设立单位出具授权司法鉴定使用该区域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司法鉴定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住所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房款凭证)。

    2、司法鉴定机构的资金,要求净资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3、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4、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八、资产评估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证;

    (2)学历(大专以上);

    (3)技术职称证;

    (4)身份证。

    4、申请人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事关系证明:

    (1)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未开除公职证明;

    (2)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提供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3)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5年来司法鉴定工作评价;

    8、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9、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2、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3、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九、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住所、仪器设备、办公区域实地核查报告。

    仪器设备和办公区域核查内容如下:

    (1)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必备的设备、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激光测距仪、车辆等;

    (2)计价软件:广联达、鲁班、同望、远东等(四具备一);

    (3)办公区域和操作区域分离,单独的接待室、鉴定材料流转室、鉴定室/鉴定讨论、听证室、鉴定档案资料室。

    4、专家组出具的仪器设施配置和鉴定人员组成合理性的评审意见。

    评审内容如下:

    (1)建立并运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质量控制制度(体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2)造价信息: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相关地区工程造价信息;

    (3)具有6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或注册造价工程师(2年内达到6名鉴定人);

    (4)鉴定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检查、辅助人员配备合理。

    5、住所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资产状况的审计报告(附固定资产明细表);

    7、机构执业类别及司法鉴定人名单(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有效期限);

    8、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0、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1、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乙级以上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证);

    12、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3、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设立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设立单位出具授权司法鉴定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住所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房款凭证)。

    2、司法鉴定机构的资金,要求净资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3、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4、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十、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需证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证;

    (2)学历(大专以上);

    (3)技术职称证;

    (4)身份证。

    4、申请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人事关系证明:

    (1)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未开除公职证明;

    (2)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提供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3)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本公司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司法鉴定业绩报告;

    8、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9、上述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二份,由省司法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分别存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一式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手写签名及日期。凡涉及手写签名的,均应手写签名。

    2、提交的非A4纸材料,应当粘贴于A4纸后加入申报材料。

    3、未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提交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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