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4-00003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 |
文 号: 上发改统〔2014〕13号 | 成文日期:2014-03-31 | 发布日期:2015-04-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区停车场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20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上街区城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占用市政设施及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开办的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对象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四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四、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占用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泊位由区停车场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停车免收费用。
六、停车场经核准可采用计次或计时收取存放服务费,实行差别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领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每天7:00点至21:00点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1:00点以后至次日7:00点以前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21:00点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夜间相加收费。
八、停车场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存放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存放时限、12358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区停车场管理中心凭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
十、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佩带标志,携带从业证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合法收费。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上街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上价〔200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街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上街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位(小时·次)
标准 类型 | 时间 | 计费单位 | 标准车位 | 备注 | ||
路内停车位机动车存放 | 白天 | 一小时以内 | 每小时 | 3 | 白天(下同):7:00-21:00 夜间(下同):21:00-次日早7:00 | |
以后每小时 | 每小时 | 0.5 | ||||
夜间 | 免费 | 机动车标准车位(下同):小型机动车占用车位 | ||||
地上停车场机动车存放 | 白天 | 一小时以内 | 每小时 | 3 | ||
以后每小时 | 每小时 | 0.5 | ||||
夜间 | 次 | 4 | ||||
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存放 | 白天 | 次 | 2 | |||
夜间 | 次 | 4 | ||||
摩托车存放 | 白天 | 次 | 1 | |||
夜间 | 次 | 2 | ||||
行政执法扣押机动车辆停车场 | 白天 | 次 | 4 | 委托人付费,超过一个月减半收费,超过三个月以后停车免收费用 | ||
夜间 | 次 | 5 | ||||
非机动车 |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 | 白天 | 次 | 0.5 | ||
夜间 | 次 | 1 | ||||
跨21:00点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夜间相加收费。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 大型汽车参照上述标准按照小型汽车的两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