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987/2015-0014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旅游局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4-13
  • 发布日期:2015-04-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84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郑州市旅游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3日 

     

     

    郑州市旅游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机关合法权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签订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我局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经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一致,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第四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  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第九条  拟制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可以预见,约定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选择诉讼法院的,应力争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合同的谈判、草拟

    第十一条  未经局办公会研究或局长同意,不可擅自发起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由局领导确定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须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谈判时,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其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协同政策法规处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四条  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

    第四章  合同的法制审查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我局合同的法制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合同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一是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是合同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关键性条款(规格、价格等)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合同法制审查意见书》。

    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凡是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局办公会研究。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局长)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授权其他局领导,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领导审查同意,并在《合同审核表》签字后,根据领导授权方能正式签订合同,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第六章  合同的报备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一式两份送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我局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情况,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每年应对签订的合同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合同法制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订立或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4日起施行,2010年9月15日印发的《郑州市旅游局合同法制审核办法》(郑旅〔201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旅游局合同审核表》

    附件
  • 郑州市旅游局合同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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