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牟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牟政通〔2015〕7号

  • 索引号:005295047/2015-00405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中牟县国土资源局
  • 关键词:国土资源,能源,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建设用地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4-13
  • 发布日期:2015-04-1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牟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牟政通〔2015〕7号

    中牟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中牟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牟政通〔2015〕7号

     

        2015年3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51号)批准我县征收大孟镇茶庵村、余庄村,刘集镇贺兵马村、徐庄村集体土地35.1277公顷(农用地22.4494公顷,建设用地12.6783公顷),作为中牟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4年度第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大孟镇茶庵村、余庄村,刘集镇贺兵马村、徐庄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大孟镇茶庵村0.0485公顷、余庄村3.6657公顷,刘集镇贺兵马村30.9396公顷、徐庄村0.4739公顷,共计35.127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至5月1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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