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21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4-21
  • 发布日期:2015-04-2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19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100027346

    组织机构代码:75835963-1

    法定代表人:陈少峰

    注册地址:中牟县白沙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你单位1号燃煤发电机组在2015年1月1日至1月25日生产过程中,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标准为:100 mg/m3)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0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否则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2015年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1号机组2015年1月27日至2月25日氮氧化物浓度仍持续超标,你单位应当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我局对你单位依法下达罚款一百八十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你单位经复查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01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否则将再次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2015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1号机组氮氧化物浓度仍持续超标,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针对你单位经复查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01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否则将再次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在线监控数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罚款陆万元,按日连续处罚周期为十五日,共计罚款九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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