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
本机关于2015年2月12日对你单位在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南枣岗汉墓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xx工程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单位xx工程始建于2013年7月份,于2014年11月底完工,施工工程占压了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南枣岗汉墓保护范围,你单位无法提供文物批复文件。你单位的擅自建设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照片1份;3.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工程项目选址情况说明》、《关于审核xxxx工程项目选址方案的请示》。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营业部、交行百支、工行解放路支行、农行中原支行、建行金水支行营业部、郑州市郊农信营业部、郑州市市区联社营业部、中信郑州润华支、浦发大学路支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兴业银行郑分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招商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中的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4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文物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