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23号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400001623(1-1)
组织机构代码:61471114-9
法定代表人:郑晓彬
注册地址:中原区秦岭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查阅你单位自动监控和中控CEMS数据发现,你单位3#机组于2015年1月1日至1月4日期间,氮氧化物浓度持续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200mg/m3的标准。针对你单位3#机组氮氧化物浓度持续超标违法行为,我局立案查处,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3#机组违法排污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
2015年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3#机组氮氧化物浓度仍持续超标,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依法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同时,针对你单位3#机组经复查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3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3#机组违法排污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201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3#机组超标行为再次进行复查,发现3#机组氮氧化物浓度仍持续超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7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3#机组违法排污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你单位经再次复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按日连续处罚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在线监控打印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
2015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送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3#机组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罚款6万元,计27日,共计罚款162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