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5-00038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文 号:郑煤〔2015〕72号 | 成文日期:2015-05-18 | 发布日期:2015-05-1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全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为深刻吸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陈四楼煤矿“4.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5﹞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高瓦斯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组织为确保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市煤炭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柴栓庆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二、检查时间及范围5月20日至6月20日,全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直属矿、比照省骨干管理煤矿、兼并重组煤矿和地方煤矿。三、检查方式煤矿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完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煤炭局网格组下沉人员配合对正常生产(技改)的兼并重组和地方煤矿中高、突矿井开展全面检查,市煤炭局组织重点抽查;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配合对省直属矿井中正常生产的高、突矿井开展专项检查。临时停工停产矿井待复工复产后继续组织检查。四、检查主要内容(一)豫工信联煤﹝2014﹞590号贯彻落实情况:划分非突出危险区的12家突出矿井是否完成瓦斯防治技术措施编制工作并经专家论证;文件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37家煤矿是否完成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没有明确前,所采煤层是否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二)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等现象,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用风地点风速、风量符合规定;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局部通风机是否“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三)瓦斯防治:是否存在异常瓦斯超限现象;是否存在瓦斯漏检、假检现象。(四)监测监控系统:1.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功能齐全,正常运行;各类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要求;瓦斯抽采矿井是否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2.突出矿井采区专用回风巷内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及施工钻机下风侧,是否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和CO传感器。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是否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采掘工作面是否增设煤矿用摄像机;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是否安装高低浓度甲烷和风向传感器。(五)瓦斯抽放:1.是否建立完善地面瓦斯抽放泵站,正常运行,泵房是否有防雷电装置,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2.是否设立专门的瓦斯抽采机构和钻孔施工、预测(效检)专业队伍;突出矿井是否成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及专业队伍;瓦斯抽放工、防突员是否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否编制矿井、采区和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是否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采掘作业前,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4.井下瓦斯抽放泵站是否“三专供电”,设在新鲜风流中;管道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和检测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井下瓦斯抽放管路是否铺设到位,按要求安装放水器和除渣装置;计量测点布置是否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六)防突管理:1.是否严格落实省政府“双十条”规定,组织专家对灾害防治技术措施进行论证,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和瓦斯参数“双六”指标等。2.是否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配备专职防突矿长、通风和地测副总工程师。3.是否编制矿井、采区、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是否制定开采保护层和顶底板岩巷穿层抽放相结合的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4.是否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是否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并编制报告;工作面进入经预测或效果检验的无突出危险区域时,是否至少两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孔是否按设计布置、施工,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5.是否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106条要求设置避难所、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档栏,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关要求(一)密切配合、注重实效。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针对性强的检查方案,加强协调配合,抽调瓦斯防治方面的业务骨干共同组成检查组,形成工作合力,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全面落实整改。(二)落实责任,严格检查。各检查组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检查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凡发现未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政府“双十条”规定、通风系统不完善可靠、抽放系统未正常运行、未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和“双六”指标、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立即实施停产整顿。(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市煤炭局网格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于6月5日前将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总结(豫工信联煤﹝2014﹞590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煤矿数量和隐患条数,典型经验做法,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上报市煤炭局安全生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