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87143/2015-000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惠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
| 文 号:惠政文〔2015〕46号 | 成文日期:2015-05-07 | 发布日期:2015-05-18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惠政文〔2015〕46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7日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增强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分类与分级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将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为重。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
4.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队伍、驻区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5.预防为主,及时处置。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相关责任部门能够迅速集中力量科学应对,及时处置,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保障秩序,维护稳定。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切实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1)成立惠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各位副区长、党组成员组成,成员单位为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2)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区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区应急处置资源;商请驻区武警部队或请求省、市有关应急机构应急增援。
(3)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负责召集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负责全区各类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组长除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和所联系的镇(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2.区应急办的组成与职责
(1)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副主任任区应急办副主任。
(2)区应急办职责:负责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执行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督促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各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门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协调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1)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国土局、农委、林业局、民政局分别牵头,负责全区相应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主任担任。
(2)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区安监局、交运局、质监分局、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全区相应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局、农委分别牵头,负责全区相应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4)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信访局、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别牵头,负责全区相应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和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局长和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局长共同担任。
4.专家咨询机构
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5.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当地镇(街道)及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应急联动机制
1.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区级各类分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形成分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区应急组织体系。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在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区发改统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运局、安监局、城建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教体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市政管理中心、人防办、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消防大队等)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跨镇(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相关镇(街道)及部门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依靠全区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时,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商请区人武部、驻区武警部队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4.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属我区范围内的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
(三)指挥场所
区应急办作为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指挥所。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四个应急指挥部作为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预备指挥所。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设立相应的指挥所并作为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动指挥所。此外,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各指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工作畅通有序。
三、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的速度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早预测、早处置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报告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类信息的进一步采集、分析、预测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并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进行分析。
2.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内容
(1)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
(2)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专项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3)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3.信息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各镇(街道),区国土局、交运局、安监局、城建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民政局、教体局、农委、林业局、市政管理中心、人防办、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质监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是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1)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健全自身的基础信息网络,并实施常规信息监测,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2)对有征兆性的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监测报告。
(3)公众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公共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接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处置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报告方式主要有电话报告、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报告等。
4.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常规信息
原则上由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监测并按要求向区应急办报告。
(2)重要信息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监测到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报区应急办。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处理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区应急办。
(4)时限要求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A.自然灾害:由事发地镇(街道)和区国土局、民政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自然灾害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B.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镇(街道)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C.环境事故:由事发地镇(街道)和区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故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D.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镇(街道)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E.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和区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F.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和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及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G.动物疫情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和区农委、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由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信息监管及责任
区应急办负责对全区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信息监测和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催报和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报区政府研究处理。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本区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认预警级别,并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报区政府审定,按照规定发布。
3.发布程序。蓝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委,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处置。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即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2.我区范围内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协调,了解掌握事件信息,联动响应,按程序上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向区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有关涉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二)响应程序
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镇(街道)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镇(街道)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2.区应急办接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应急决策,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预案。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派和授权区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同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3.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派区级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事发地镇(街道)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执行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委和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方面的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现象,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场指挥部设置综合协调组(通讯联络)、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控制、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4.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名 称 | 牵头单位及负责人 | 主 要 职 责 |
综合协调组 | 区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或事发地镇(街道)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
应急处置组 | 事发地镇(街道)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 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安全保卫组 | 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局长; 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局长。 |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
医疗救护组 | 区卫生局、事发地镇(街道)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 |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
后勤保障组 | 事发地镇(街道)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
人员疏散组 | 事发地镇(街道)领导。 |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
新闻报道组 |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副主任。 |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
善后处理组 | 事发地镇(街道)领导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
专家技术组 |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
(三)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本区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扩大应急决定后,立即向市应急委请求支援。
(四)涉外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的,由区有关涉外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通报,并进行妥善处置。
(五)应急结束
1.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经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
2.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1周内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应急办提交处置情况报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如遇特大灾害事故,受灾人数众多,可征用校舍、宾馆、饭店等场所用来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同时,应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2.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灾害事故现场的防病和疫情的监测、监督等工作。
3.要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4.要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事发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突发公共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区卫生局、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消防大队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商议,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消毒、回收、深埋、焚化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完毕后,有关责任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果,视情况解除警戒。
7.区商务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密防范和打击囤积生产生活物资、哄抬物价等破坏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的事件发生。
(二)救助
1.建立健全政府救助、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政策机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2.政府救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动态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及时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救助机制,统一组织实施相关救助工作。区司法局要适时启动相关机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3.设立惠济区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4.区民政局负责相关救济救助工作,捐赠款物由区民政局管理,由监察局实施监督,由审计局进行审计。
(三)保险理赔
增强保险意识,提倡团体和个人参与保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要尽快协助保险机构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四)事件调查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等。区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将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1.信息平台建设
逐步建立全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和指挥综合平台,开发突发公共基础数据库,为信息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预警系统建设
逐步建立预警信息系统,健全预警指标和等级标准,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常规和专业数据监测与预警。
3.信息管理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和本部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规范信息的获取、分析、发布和报送程序,并按要求报区应急办备案。
(二)通信保障
1.联系相关通讯公司组织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2.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本地干线通信中断时,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的通讯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进行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抢修。必要时,向市应急委报告,请求调用相关通信资源,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场所及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区应急办要大力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2.按照“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组建训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队伍,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四)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局负责交通运输工具装备保障工作及公路保畅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区应急办必要时可向区政府请示征用社会车辆。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协调市交警五大队等交警部门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设备保障、物资调度等方案,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六)治安保障
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会同驻区武警部队,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相关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设立警戒区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七)物资保障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建立与其他县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各镇(街道)和区发改统计局、民政局、交运局、商务局、农委、林业局、市政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建立辖区内、系统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对物资储备实行应急动态管理,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
(八)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专项资金,区财政将给予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要加强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九)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各镇(街道)在管辖区域内,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我区范围内现有的公园、广场、校舍、人防工程均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避难场所,一旦发生应急事件需要紧急避难,主要职能部门必须及时设立应急避难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同时,各镇(街道)和区发改统计局、城建局、教体局、林业局、人防办等部门要加强紧急避难场所的科学布局和有效建设,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和疏散。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托专业技术人员,并与省、市上级业务部门及科研机构加强协调,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的技术研究。
(十二)法规政策保障
根据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法规政策,配套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理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向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区教体局要制定实施全区中、小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计划。
(二)培训
1.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
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社会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演习
1.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部门、跨灾种的区域性联合演练、演习,以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各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2.演习结束后,要适时比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和实战要求。
八、监督检查
为确保本预案制定的各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真正得到落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联动处置、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情况定期向区应急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对发现的工作漏洞,应当按规定及时补正。
区应急办将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监测、预防、处置工作的检查,发现责任单位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义务或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的,将责令其认真整改,不留后患。
九、附 则
(一)奖惩
1.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件情况,影响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用、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二)预案管理
1.《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四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参与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区政府审定。
2.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专项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区政府审批或备案。
3.各有关部门已制定的相关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区政府审批或备案。
4.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
3.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4.惠济区总体应急预案已制定的各专项预案目录
5.名词解释
6.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记录表
7.惠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
8.惠济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格式化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