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复函

索 引 号:665995735/2015-00077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
文    号:上发改统〔2015〕25号成文日期:2015-05-15发布日期:2015-05-18
体    裁:函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复函

胡小香、侯广义、王继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上街区医药价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后,我委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区各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再次进行了全面调查,一直以来,由于我区各药品经营单位的定价政策依据不同、进货渠道不同、定价策略不同。其药品零售价格确实存在差异,大致上普通常用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相对较小,不常用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则比较大。

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目前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药品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共有三种定价形式:

1、各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零售药品定价形式:

政府定价药品,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

2、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所售药品定价形式:

由于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品零售价格需先按照药品的实际购进价顺加15%的加价率确定一个基准价,然后按照该药品是政府定价药品还是市场调节价药品区别确定。若该药品为政府定价药品,在确定其实际零售价格时,则需先与国家制定的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相比较,然后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其实际零售价格,即:基准超过最高零售价的,其实际零售价格执行最高售价;基准价低于最高零售价的,其实际零售价执行基准价。若该药品为市场调节价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则直接按照基准价执行。

3、区中医院(济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峡窝镇卫生院两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售药品定价形式:

按照《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由省级统一招标选择配送企业,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药品使用和地域情况,从省级中标配送企业中合理选择若干家配送企业,负责本地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其所辖县(市、区)从省辖市所选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1——3家,负责本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零售价格不能高于中标价格与实际配送价格。由于区中医院(济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峡窝镇卫生院两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我区确定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因此,从2010年3月1日起其所售药品全部实行零售差率销售。

因此,由于药品销售定价政策不同,同时,作为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受自身职能权限的制约,没有相应的药品定价权,不宜对全区各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做出强制性的统一定价,目前我区同药同价销售还无法实现。

对您的提案,我委从自身职能出发,着力从以下三方面强化药品销售价格监管:一是对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进价、售价实施跟踪监测,并督促其做好药品价格公示,确保其药品价格能够按照政策不折不扣执行。二是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各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5月份安排部署对全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一经发现违反国家药品定价政策和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确保药品销售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在要求全区各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好明码标价的基础上,通过诚信单位的创建,引导其诚信经营,最终在我区各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现明码实价。四是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加大价格举报工作力度,加强药品销售价格社会监督。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及时批评指正!

最后,真诚地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并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8923139

联  系  人:陈小丽

抄     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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