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大冶镇关于转发《登封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06/2015-0008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大文〔2015〕54号成文日期:2015-05-25发布日期:2015-05-2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大冶镇关于转发《登封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机关各站办所: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登封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5日

 

登封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风政风监督员。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村级组织及党员、干部。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正之风。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本地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  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区、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各乡(镇)区、办事处纪委(纪工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八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规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正之风。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市、镇、村三级党风政风监督网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党风政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效制止,严肃查处,严格追责。      

第十五条 构建市、镇、村三级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

(一)村级聘请党风政风监督员,各乡(镇)区、办事处从所辖各村(居委会)中分别聘请2名以上党风政风监督员。党风政风监督员从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同志中选聘。

(二)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建立党风政风监督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任组长。各乡(镇)区、办事处聘请10名以上党风政风监督员,市直单位聘请5-8名党风政风监督员,分别由镇、市直单位党风政风监督组管理。

(三)市纪委监察局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从社会各界聘请党风政风监督员15-20名,由市党风政风监督室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党风政风监督员和党风政风监督组织的职责任务。

(一)各级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职责: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了解、巡查等方式发现违反党风政风、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向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党风政风监督组报告,问题严重的,也可直接向市党风政风监督室上报;每月初按要求向党风政风监督组织汇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二)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党风政风监督组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安排部署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本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党风政风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村、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每季度将本单位本部门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党委(党组) 、市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报。

(三)市党风政风监督室的职责:负责全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分析党风政风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市委落实党风政风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监督组运行情况和各级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考核;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每季度将全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情况向市委、上级纪委汇报。市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典型问题,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  各级党风政风监督组织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一般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查结,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查结,上级交办的问题在20个工作日内查结,调查结果向监督员反馈。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级党风政风监督组织和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考核。各级党风政风监督组织负责对所聘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建立档案报上级备案。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涉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调查处理。

      市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各级党风政风监督员发放聘书,加强培训教育,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对发现重大问题查证属实、综合表现优秀的党风政风监督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不举报、不制止,直接或间接参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取消党风政风监督员资格,同时追究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党风政风监督组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市直单位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区、办事处纪委(纪工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区、办事处纪委(纪工委)和政府。

乡(镇)区、办事处纪委(纪工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四)将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被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监督检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四)关系干部群众切实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纠正、消除潜在风险;

(二)对发现的全局性、行业性、区域性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相关组织和人员及时整改;

(三)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直查快办,及时督办,限时办结,迅速回应;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报告上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主体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或转办:

(一)对涉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移交被监督检查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移交或者转交事项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村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区、办事处纪委(纪工委)、政府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罢免或处理。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市委、市政府或者乡(镇)区、办事处纪委(纪工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基层党风政风建设中,党委、纪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或者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并通报曝光。

第三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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