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26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5-20
  • 发布日期:2015-05-2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30号

    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32548(1-1)

    组织机构代码:08484215-9

    法定代表人:朱玉彬

    注册地址: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原料临时堆场有部分石、大沙未按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5〕32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5月11日前完善“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0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