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28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5-21
  • 发布日期:2015-05-2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42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100027346

    组织机构代码:75835963-1

    法定代表人:陈少峰

    注册地址:中牟县白沙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号燃煤发电机组在2015年3月29日至4月2日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标准为:200 mg/Nm3)。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环违改字〔2015〕019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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