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5-0028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5-21
  • 发布日期:2015-05-2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9号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2100014096

    组织机构代码:67167900-X

    法定代表人:张法龙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堆放的河沙和机制沙、西侧堆放的石子未按要求设置围挡和顶棚等“三防”措施不完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环违改字〔2015〕126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5年5月11日前改正到位。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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