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144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公路/业务信息/路政管理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公路 | |
文 号:荥政〔2015〕8号 | 成文日期:2015-05-29 | 发布日期:2015-05-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荥政〔2015〕8号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划定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20米
2.省道15米
3.县道10米
4.乡道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特此通告。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