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46号
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400001301(1-1)
组织机构代码:77654545-4
法定代表人:赵慧敬
注册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5年3月30日对你单位3号燃煤锅炉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3号燃煤锅炉废气净化后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浓度范围为:1.95×103 mg/m3-2.28×103mg/m3(GB13271-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小于900 mg/m3)。201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鼓风机变频器出现故障,造成3月30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郑监环限改〔2015〕第042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