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5-00041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登煤字〔2015〕46号 | 成文日期:2015-06-02 | 发布日期:2015-06-0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煤矿2015年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的通知》(豫工信明电〔2015〕20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煤矿2015年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的通知》(郑煤〔2015〕71号)、登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登封市2015年市领导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及有关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登防抗字〔2015〕8号)和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煤矿2015年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登煤字〔2015〕4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市煤炭局2015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开展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全市煤矿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专项检查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煤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行业技术管理科,冯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协调和汇总总结工作。按照监管范围,成立四个检查工作小组(详见附件)。
二、检查的的时间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6月2日至6月4日)
各主体煤业公司和各煤矿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防治水和雨季“三防”自查自纠,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盲区。5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局监管科室。
(二)全面检查阶段(自2015年6月5日至6月25日)
检查小组按照监管范围对辖区煤矿全面开展雨季“三防”及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5年6月26日至6月30日)
对雨季“三防”及防治水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各煤矿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主体企业负责督促落实、验收,辖区煤管站负责复查。
三、检查项目及主要内容
(一)雨季“三防”方面
1、煤矿是否成立了煤矿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2、是否明确了各机构部门的职责,落实了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否严格落实矿级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和矿长离矿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制度。
4、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出口矿级领导月巡视制度、雨前雨后巡查制度、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5、是否制定了科学的防汛方案和防汛措施。
6、是否组建了专业或兼职的防洪抢险队伍,并开展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汛期有效应对。
7、是否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到位。
8、是否摸清了矿井各类水害的水量、水清变化、联通关系、生产采动影响、危害程度等,建立水情水害台账。
9、是否结合矿井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做好了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0、是否严格按要求对矿井的两个安全出口进行了全面检查,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爬梯是否能可靠使用,检查记录是否经主体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11、是否对矿区河道、水沟进行了清理疏通,对井下水仓进行了清挖。
12、是否对地面建筑物、变配电所、供电线路、监控设备、井架等设施的防雷电装置检查试验工作。
13、矿井是否双回路供电,矿井电源是否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能否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14、高压入井的高压开关柜和高爆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是否及时进行整定,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高压电缆是否进行绝缘电阻、泄露和耐压试验。
15、是否开展了排水系统联合试运转测试,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规定要求。
16、是否对水泵、管路、电控等防治水设施设备进行了检查维护检修。
17、是否完善了泵房远程监控、语音广播和人员定位系统。
(二)防治水方面
1、煤矿企业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2、是否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各项制度,是否对职工、防治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探水工进行培训考试,培训内容是否包含水害防治基础知识,是否掌握矿井水害防治重点、避水灾路线等。
3、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了与矿井实际相符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是否编制了水害防治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及措施。
4、矿井是否绘制有矿井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建立基础资料台账,主要图纸是否按时及时填绘、数据更新;是否完善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5、对老孔积水区、可疑积水区划定探水线、警戒线和禁采线,对矿井井田范围内构造、导水钻孔和含水层水等灾害因素是否制定了警戒性预测方案,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是否查清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井下作业地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是否有探放水措施。
7、井下采掘作业前,是否采用了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制定水害防范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了“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规定。
8、采掘工作面开工前,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是否进行了安全条件预评估或“三评价一评定”,并现场勘查确认。
9、采掘过程中是否对年初制定的水害分析预测图、表进行补充和修正。
10、探放水作业地点或附近是否安设专用电话,保证通讯畅通,探放水现场是否有完备的防水设施。
11、是否建立探放水班报表、日报表审阅制度,探放水原始记录的填写是否实事求是。
12、煤矿是否存在探放水钻孔假图纸、假进尺、假报表等行为。
13、探水眼深度、个数、角度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作业规程和探放水措施有关要求。
14、是否指定专人对矿井各涌水地点、水仓水位变化情况,采掘作业地点探放水情况和排水系统进行认真检查。
15、主体企业或区域公司是否通过视频、报表、现场验收等手段,对所属煤矿井下探放水工程进行全过程管控。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检查顺利进行。
(二)各检查小组要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检查要全面、细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保证检查质量。对检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且要挂牌督办,各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整改到位。
(三)各检查小组要轻车从简,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各检查小组对专项检查情况要认真总结,梳理分析,并于6月26日前将检查总结和工程进度情况表(含电子档)报局行业技术管理科。
2015年6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