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67505/2015-0007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规范性文件 | |
文 号:棉办文〔2015〕31号 | 成文日期:2015-06-03 | 发布日期:2015-06-03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棉纺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扩大城市基层民主,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郑州市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原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数配备和选人原则
(一)职数配备。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9人组成。具体职数由上级民政部门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服务和管理任务多少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选人原则
1.把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关,真正把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政治素质高、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具有较好的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优秀人才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年龄要求196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加大妇女干部选拔力度,把优秀妇女依法依规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4.实行回避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1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其中得票多的1人。
5.旗帜鲜明地反对并坚决避免把近年来有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任职资格条件应写入选举办法,出现不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在换届选举中查实有贿选行为的,当选无效。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候选人任职条件的宣传,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二、时间安排和选举方式
(一)时间安排。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5年6月开始启动,到2015年7月中旬基本结束。各社区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二)选举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3种方式,提倡实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
三、选举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18日前完成)
1.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社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适时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指导选举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利用广播、宣传栏等有效载体,采取制作宣传板、培训辅导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此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了解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加强对换届选举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防止恶意炒作、误导群众。
3.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各社区“两委”班子要制定社区建设规划,提交党员大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进行财务审计。换届选举前,组织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向居民公布审计结果。
5.组织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活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述职,由居民或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6.做好教育培训。换届选举前,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
7.保障工作经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二)组织选举阶段(6月18日--7月15日)
1.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6月22日前完成)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单数组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的指导下,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2)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其成员由换届前的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当选。主任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3)有近亲属关系的居民,不应同时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选举产生,与原选举方式一致。
(4)投票产生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5)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完成止。
2.组织选民登记(6月25日前完成)
(1)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二是户籍在本社区,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接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居民;三是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的公民;四是居住地和户籍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选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且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2)采取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数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总数的50%;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数应不少于户代表总数的2/3;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将新一届居民代表全部登记为选民。
(3)采取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通过设立选民登记站和动员群众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的形式进行选民登记工作。
(4)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社区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名单为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3.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7月5日前完成)
(1)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工作在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2)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1000户以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每10至25户推选1名居民代表,但最少不得少于40人;1000户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每20户至50户推选1名居民代表,但最少不得少于50人。妇女代表不得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1/3。人口较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居民代表。
(3)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产生,采取由本居民小组2/3以上的选民无记名投票、获得投票选民赞成票过半数当选的方法选举产生;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由本组18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推选。提倡将选民中的楼栋长、网格员推选为居民小组长。
(4)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登记造册,报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5)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4.提名确定候选人(7月10日前完成)
(1)候选人提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居民小组推荐提名;二是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三是由有选举权的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四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提名;五是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其他提名方式。每个提名主体不得提名同一居民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2)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应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各多1名,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
(4)提名人数较多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同一选民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经本人书面确认,可以将高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低职位的得票数内。
(5)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向居民公布。无记名投票产生的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不需经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
(6)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2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按照原投票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提名并公告。
(7)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8)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居民提问。街道换届选举领导机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履职设想、竞职承诺等材料进行审核。
5.投票选举(7月15日前完成)
(1)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分别制作选票,一次同时投票选举产生。
(2)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也可以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接受选民投票。
(3)投票站设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确定;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接受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投票站)的选民投票。每个流动票箱应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监护下,入户接受投票。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计、核实,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居民公示。
(5)采取社区居民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在选举日5日前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不得委托候选人和候选人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核验登记,收回《选民证》,发放《委托投票证》。被委托人不得二次委托。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委托投票。
(6)选举日投票选举前,选民凭本人《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验收《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同时宣布选举规则和注意事项,推选出唱票、计票和监票人。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工作人员。
(7)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差额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选民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8)投票结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天、当众统一开票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场签字并封存选票。
(9)采取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登记选民半数,且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超过居民代表总数的4/5,且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10)候选人或者另选的居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产生。另行选举应当在自第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1)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有效性与第一次选举的规定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
(12)经另行选举,仍未达到应选职数,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职位空缺,应在3个月内补选。
(13)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当场宣布,张榜公布,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后30日内进行重新选举。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在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赞成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1/3以上赞成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当选人。无此情况的,应按照另行选举程序补选缺额。
(14)选举结束后,应当当众封存选票。需封存的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未发出的剪角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须在封条上签字,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票由街道办事处保管,期限3年。
(三)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7月16日--7月25日)
1.做好新老工作交接。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将公章、账簿、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予以指导。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工作档案,组织修订居民公约,选举资料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保存。
3.认真开展总结验收。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认真开展检查验收,撰写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