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政通〔2015〕22号
中牟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中牟县2014年度第八批
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368号)批准我县征收雁鸣湖镇西村、杏街村、韩寨村、朱固村;郑庵镇后李庄村、贾庄村、前李庄村;姚集镇七里岗村、东春岗村、雍庄村集体土地33.028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作为中牟县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4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雁鸣湖镇西村、杏街村、韩寨村、朱固村;郑庵镇后李庄村、贾庄村、前李庄村;姚集镇七里岗村、东春岗村、雍庄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雁鸣湖镇西村0.1638公顷、杏街村11.7036公顷、韩寨村9.4085公顷、朱固村0.3648公顷;郑庵镇后李庄村5.4616公顷、贾庄村0.0021公顷、前李庄村3.0961公顷;姚集镇七里岗村0.1498公顷、东春岗村0.8484公顷、雍庄村1.8299公顷,共计33.028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至7月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X2015003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