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牟县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牟政通〔2015〕26号

  • 索引号:005295047/2015-0042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 关键词:国土资源,能源,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建设用地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6-02
  • 发布日期:2015-06-08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牟县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牟政通〔2015〕26号

    BB2015001


    2015年4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250号)批准我县征收刘集镇贺庄村、小冉庄村集体土地19.6515公顷(其中:耕地14.2148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地块一位于金水南辅道南侧、龙华路东侧、文汇路北侧。

    (二)地块二位于位于仁爱路西侧、祥符路北侧。

    (三)地块三位于永盛路西路北侧、仁爱路西侧、祥符路南侧、贺庄路东侧。

    (四)地块四位于永盛路西路南侧、东宁路北侧、仁爱路西侧。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中牟县刘集镇贺庄村15.8970公顷;小冉庄村3.754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郑州市白沙园区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6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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