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索 引 号:005252370/2015-00140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征收,公告
文    号:郑政通〔2015〕12号成文日期:2015-06-09发布日期:2015-06-09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5年5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58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2.4742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中州大道东、宇通路南。

2.风和路东、绕城高速辅路北。

3.十七里河东路东、姚庄南路南、郎庄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33.2165公顷、小刘村12.9473公顷。

2.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郎庄村16.310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2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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