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复函

索 引 号:665995735/2015-00079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
文    号:上发改统〔2015〕33号成文日期:2015-06-08发布日期:2015-06-10
体    裁:函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复函

安桂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一元化建设中,社区电梯、供暖、小区路灯、公共部分水电费由原商业价调整为居民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小区公共部位用水由商业价格调整为居民价格的问题

自来水作为重要商品和重要公用事业价格,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计价调〔2003〕1442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县(市)城市供水价格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651号)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制定实行听证;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根据使用性质,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

根据定价权限,我区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由郑州市物价局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于2005年调整批复执行,按政策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执行。按照使用性质,小区物业管理公共部位用水属经营服务用水,执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因此,将小区公共部位用水价格调整为居民用水价格与目前水价分类政策相冲突,无政策依据,在目前政策条件下,暂时还无法实现。

二、关于将小区公共部分供暖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的问题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七条规定“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计价调〔2003〕1442号)规定,城市热力销售价格作为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我区供暖工程正在逐步实施过程中,部分小区处于试供暖阶段,我区供暖价格还未正式制定,关于将小区公共部分供暖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的问题,在我区正式制定供暖价格时,结合实际,在用户分类划分上尽量予以考虑。

三、关于将小区路灯以及公共部位用电由商业价格调整为居民价格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规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68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根据《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郑价商〔2013〕11号)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政策应于2013年7月1日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区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应于2013年7月1日起按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经调查了解,各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前提,要对小区用电分类配电设施进行有效改造,目前区供电局正在逐步实施,对改造到位的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对您的提案,我委从自身职能出发,力促问题的解决:一是对区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确实遵守好价格政策,惠及民生。二是要求区供电局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列出明确的时间节点,抓紧改造落实,目前区供电局已专门召开会议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完成了对所涉及小区的摸底统计工作。三是我委将对区供电局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促进问题解决。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及时批评指正!

最后,真诚地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并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郑州市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8923139

联  系  人:陈小丽

抄      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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