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601/2015-0006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司法局 | 关 键 词:通知,法律援助,律师 | |
文 号:上司字〔2015〕10号 | 成文日期:2015-06-10 | 发布日期:2015-06-12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局属各科室、各律师事务所:
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安排社会律师值班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和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阵地。为规范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建设和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司办〔2015〕3号)、《2015年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要点的通知》(郑法援字〔2015〕3号),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的设立和职责
(一)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应设在法院立案庭或诉讼服务中心附近、检察院批捕科或公诉科附近、公安局法制科或信访接待中心附近,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或独立的对外接待窗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速裁法庭建设规划的,应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速裁法庭统筹规划、一体建设。
(二)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全称是“上街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上街区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办公室”、“上街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办公室”、“上街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上街区公安局值班律师办公室”;应墙面公示值班律师办公室职责、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及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电话等。
(三)驻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1.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意见。
2.受理或协助法律援助申请。
3.对驻地司法工作提出建议。
4.依法参与法院主持的诉前调解。
5.参与法院主持的速裁案件讨论。
(四)驻检察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1.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宣传,提高知晓率。
2.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提供诉讼指导意见。
3.受理或协助法律援助申请。
4.接受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5.依法参与检察院主持的诉前调解。
6.参与检察院主持的速裁案件讨论。
(五)驻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1.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宣传,提高知晓率。
2.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提供诉讼指导意见。
3.通过看守所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文书。
4.受理或协助法律援助申请。
5.接受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控告、提出辩护意见等。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要求
(一)社会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上岗;值班时间为所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法定工作时间。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待咨询,应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做出准确、规范、客观的解答;应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不能简单引导来访、来电人员起诉或上访。
对于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员,初步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告知其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讲明法律援助与有偿律师服务的区别;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原因和其他办理途径。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依法参与法院、检察院主持的诉前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律师在值班期间发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先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通过相关工作机制沟通协调、提出建议。
(五)律师值班期间,不得向公民推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招揽有偿业务,不得会见收费案件当事人或擅自接受咨询人委托;不得从事其他与法律援助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开展工作,应使用法律援助统一格式文书。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对受理的咨询和其他事项应及时、完整记录备案;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统计汇总值班律师办公室记录的咨询等事项,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七)值班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值班日期制定值班表,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盖章,一式三份,送区法律援助中心两份。
(八)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值班时,应本人填写签到本,不得代签,如值班律师有其它事情不能值班,所在律师事务所需提前一天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并将调配人员名单报送给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监督管理
(一)区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建立定期沟通、重大事项协商、突发事件应急协作等工作机制,保障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规范有序运行。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律师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每个工作日安排1-2名律师参与值班工作。
建立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岗前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三)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的日常管理、沟通联络、值班考勤等工作。
(四)区法律援助中心应把值班律师的工作表现记入诚信服务记录,并定期向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通报。
(五)对于遵守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合格的社会律师,应在30日内向其支付值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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