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组织申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通知》已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单位申报,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于6月29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创新创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
联系人: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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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67182170
地 址:郑州市工人路331房间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5年6月16日
关于组织申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2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完善孵化载体建设,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培育打造河南经济发展新引擎,现组织开展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基本条件
本通知所指孵化载体是指省内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教育、工信、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以及纳入《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179号)中的重点建设项目。
本通知所指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认定,并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所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zxqy.hnkjt.gov.cn)中备案的2014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中小企业。
(一)支持孵化载体建设(申请主体为孵化载体)。
1.孵化场地改造费用奖补。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租赁、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其他单位的闲置厂房、楼宇建设孵化载体,且场地改造已经竣工的,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孵化服务奖补。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孵化载体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补。
3.对孵化载体新增孵化面积、入孵企业等进行补贴。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孵化载体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新增孵化场地面积、新增入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奖补。
新增孵化场地应为:已竣工、购买或租赁,计划长期自持并用于在孵企业使用和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
新增入孵企业应为:符合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对在孵企业的认定标准,新注册或新迁入孵化载体,注册地在孵化载体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为2014年6月1日以来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同一申报单位的相同工作不重复支持。
4.孵化资金配套支持。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孵化载体设立的孵化资金补贴期内投向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孵化载体配套支持(2014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已经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科技人员创业资助。
对2014年6月1日以来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资助(2014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已经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科技人员创业企业应为:在河南省内注册,由拥有相关技术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与我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名单见附件6)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在职或离职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大赛获奖团队创业补助。
对获奖优秀团队一年内在河南省内注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创业补助(2014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已经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获奖优秀团队应为: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暨“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获奖的优秀团队。
3.“创业券”试点补贴。
在全省选择若干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开展“创业券”试点,试点期一年,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重点面向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载体内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发放“创业券”,用于支付相关创业活动支出,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填写相应的申请书(见附件2、3),并提供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二)所有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誉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筛选推荐工作,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资金监管和资金拨付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专项资金申报和推荐工作顺利完成。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由管委会出具推荐文件和项目推荐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项目推荐材料应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5)。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书籍式装订成册(其中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时间要求报送至材料受理地点。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省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工作邮箱。
(五)申报截止时间
1. 孵化载体建设项目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项目中的科技人员创业资助、大赛获奖团队创业资助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2. 创业券试点补贴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
(六)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申报。
附件:1.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2.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申请书
3.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项目)申请书
4.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孵化载体建设项目)汇总表
5.2015年度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项目)汇总表
6.与河南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名单
7.申请书填写说明
2015年6月15日
附件